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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依据《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77 号)的要求,为了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障范围,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费调整
(一)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性质、内容、保障范围,将意外伤害保险并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称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费率为0.15%。
(二)规费在已有计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删除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三)调整后的规费具体如下:
规费(不分专业)(%)
计费 基础 | 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 | 失业 保险 | 医疗 保险 | 工伤 保险 | 残疾 就业 保险 | 生育 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合计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 | 3.55 | 0.15 | 0.45 | 0.07 | 0.04 | 0.04 | 0.30 | 0.15 | 4.75 |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止2020年8月31日前未完工的项目,2020年9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