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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行。
三、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设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附表: |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 |||||||||
费率:‰ | |||||||||
序号 | 咨 询 项 目 | 收费基数 | 划 分 标 准(万元) | ||||||
100以内 | 100-500以内 | 500-1000以内 | 1000-5000以内 | 5000-10000以内 | 10000以上 | ||||
1 | 工程量清单计价 | 工程量清单编制 | 工程造价 | 4.5 | 4.3 | 4.0 | 3.0 | 2.5 | 2.0 |
2 |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 | 6.0 | 5.5 | 5.0 | 4.0 | 3.5 | 2.5 | |
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 | 2.5 | 2.0 | 1.8 | 1.5 | 1.2 | 0.8 | |
4 | 工程量清单 结算审核 | (1)工程造价(基本收费) | 3.0 | 2.5 | 2.0 | 1.8 | 1.5 | 1.0 | |
(2)按审核增减额收费(效益收费) | 7% | ||||||||
5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工程造价 | 11.0 | 10.0 | 9.0 | 6.5 | 5.0 | 3.5 | |
6 |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证 | 涉案金额 | 10.0 | 8.0 | 6.0 | 5.0 | 4.0 | 3.0 |
注:
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
三、以上工程预结算及清单编制与审核均不含钢筋抽样分析,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执行吉省价经字【2003】9号文件标准。
四、计费基数以单项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五、表中的“XXX以内”均含“XXX”本身。
六、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计价规范”及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和相应数量明细清单。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措施项目费分析,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出具相应报告。
3、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对可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特别是综合单价的分析、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进行其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并出具相应报告。
4、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7)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
5、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证: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具体工程造价鉴证结论报告等工作。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
例如:某工程项目工程造价6000万元,工程量清单编制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4.5‰﹦0.45万元
(500-100)万元×4.3‰﹦1.72万元
(1000-500)万元×4.0‰﹦2万元
(5000-1000)万元×3.0‰﹦12万元
(6000-5000)万元×2.5‰﹦2.5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45+1.72+2+12+2.5=18.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