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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工建协 [2016] 1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21-07-12 18:26 阅读次数:134
内工建协[2016]1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

内工建协 [2016] 1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5-021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及参考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2016年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等有关工程造价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2016年12月23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合同管理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价;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本指导意见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指导价。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取。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化提供指导与服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应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向社会及会员单位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应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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